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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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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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軍公教 : ç¦å£½å±±è¾²å ´-å®æ¹ç¶²ç« : 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. 一、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,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相關令函 (23) 二、本要點適用範圍,指下列各類人員: (一)政務人員(含特任、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、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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